中国海关预计将在全国范围内(不包括香港和澳门地区)执行一项关于预申报舱单的新规定,该规定将适用于中国所有港口的进口、出口以及在中国港口转运的货物。新规定将从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于空运和海运货物。(据UPS了解,2010年将对陆运货物开始实施此规定。)
新规定要求所有在海外港口装载且目的地为中国的货物,以及所有需在中国港口转运的货物,必须采取电子方式提交货物舱单。有关各方要在国内外的港口调整货物运输的流程,以确保及时提交货物舱单。
此外,准确和完整的舱单数据需要尽早提交,否则这将会影响运输货物的处理周期。
为遵循此项新规定,UPS需对舱单文件的管理流程作出必要的调整。但是具体申报时间和规范将以当地海关的最终规定为准。我们将继续向您及时更新更多的详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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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399/info106314.htm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1/info12457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