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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第33号公告的操作要求
作者:佚名 日期:2010年07月08日 来源:本站原创 人气:  【字体: 】  

致:尊敬的客户

关于进出口货样和广告品管理的《第33号公告》。我们预计该《公告》会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如下影响:
1. 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所有进出口快件向海关申报时均需要提供中国境内收、发货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编码(即海关10位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的收发货人,需通过委托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收发货人为代理人进行申报。2. 由于取消了400元人民币以下货样、广告品免税的规定,海关将依据商品编码(HS)计算关税。因此,完税价格在
400元人民币以下的快件将有可能产生相应的关税、增值税和消费税。
3. 考虑到《公告》实施后海关的新要求,进出口快件的的货物的通关将有可能产生一定延误。
为将《公告》给您的进出口快件带来的影响降低到最小,我们希望您在如下方面给予配合:
1. 尽快办理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注册登记或找到具备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资格的代理人。
2. 提供快件商品编码(HS)或联系境内外收、发货人提供准确、详细的货物描述,协助我司完成商品归类。

2010年7月1日起,所有出口的货物,除文件和个人物品外,发件人需提供发票、箱单和委托报关书(委托报关书上需填写企业海关十位注册编码和HS CODE)。如无法提供以上完整资料,发件人至少需在运单第9栏和发票上提供物品的中、英文品名及海关HS 编码。如不能提供,您的货物将受到海关逐票查验,会导致不同程度的延误。如有后续更新或变化,我们会第一时间通知各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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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gs:33号公告
编辑:秦溢物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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