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B价指定船公司或者货代,
在船公司舱位紧张的情况下,不一定保证能订到舱。对FOB价货、船公司通过电脑查出运价低、又不是大客户的,往往不安排箱位。货已备好,运不出信用证过期,国外客人会借此刁难。指定船公司的另外一个弊端就是,往往卖方备货到付运时间比较急促,而船公司在港口通常每周只有一个航班,若我货备不齐,就得等下周才能出运,而延误装期需买方修改装期,遇上市场起了变化,对方不修证,而我货又备好,则损失是肯定的了。
指定货代这对卖方来讲风险就更不用说了。指定的这些货代,大多数为境外货代,仅在我国设有办事处,对其资质情况难以考证,因此客户和货代勾结,无单放货的事例屡屡发生。这是因为货代出的提单只能去银行议付之用,并不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当发生无单放货事实后,如果没有做信用证付款,发货人极大可能拿不到货款也无法奈何它。
FOB价膨胀,对国轮、保险业的发展都不利,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国的三大船公司(中远、中海、外运)都有长足的发展,如果外贸为规避运费上涨风险而去做FOB价,就会使国轮的发展失去货源基础。国轮壮大不起来,最后受害者是国家和国内的发货人,因为外轮占据了航运市场的主要份额,我国失去了对外运输的主动权,将使进出口易受制于人。现在从北美、欧洲向我国出口的运费是低的,增强了他们出口产品的竞争力;反之我国出口运价水平高高,削弱了我产品出口的竞争力。
综上所述,我们在对外洽谈中,一定要尽力争取做CIF、CFR价,在一般情况下,CIF、CFR价有如下好处:
1、可以掌握对外出运的主动权,当某船公司的船期赶不上,可以选择其他船公司出运。
2、CIF价货量大的外贸企业,可以集中运量与船公司商谈优惠运价,真正做“上帝”。若都去做FOB价,即使是出口几亿美元的公司,从运输角度上讲是小公司、小货主,不为船公司和货代所青睐。
3、减少了FOB价指定货代这一中间环节,不但人民币费用可节省,而且对装箱、通关等作业流程动态可以了解和控制,避免不必要的出运事故发生。
4、对我国航运业、保险业的发展,对对外贸易的发展有利。